采购人:瑞安市公安局
项目名称:瑞安市公安局曹村派出所房屋租赁项目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说明:
标的名称:瑞安市公安局曹村派出所房屋租赁项目
数量:3
预算金额(元):1099800
单位:年
货物或服务的说明:曹村派出所系新建派出所,原没有业务用房,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及日常勤务工作正常开展,拟租用瑞安市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瑞安市马屿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位于瑞安市曹村镇武林路325-327、357-3823共16宗物业,合计1047.32平方米,用于接处警、办公、办案及备勤等用房,租赁周期暂定为三年。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预算总金额(元):1099800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说明:1、本次租赁房屋主要用于瑞安市公安局曹村派出所的接处警、办公、办案及备勤等,所需场地面积大,相关场地需交通便利、方便服务于辖区内的群众,相关房产适宜长期租赁,目前辖区内能满足上述条件的且能快速投入使用的场地少。
2、瑞安市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瑞安市马屿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位于瑞安市曹村镇武林路325-327、357-3823共16宗物业位于派出所辖区内,相关物业权属明晰,适合长期租赁,相关场地已初步装修,可租用面积能够满足能够满足瑞安市公安局曹村派出所的接处警、办公、办案及备勤等需要。
3、本次租期暂定为3年,租用时间较短。
4、鉴于瑞安市公安局曹村派出所工作的特殊性及实际情况,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是指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用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规定,鉴于以上原因,本项目符合单一来源采购的条件。建议本项目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租用该地点,单一来源商谈对象:瑞安市旅游投资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