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该中标/成交结果和采购过程等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本公告发布之日后第2个工作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受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
2.其他事项:因本项目已于2024年11月14日、2024年12月5日在法定媒体(浙江省政府采购网)两次发布采购公告,且招标文件事先进行供应商意见征询或专家论证,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2024年12月26日开标仅有1家投标供应商(瑞安市江南船舶修造厂)递交了投标响应文件,并按时参加开标会议, 鉴于采购的重要性和迫切性需求,故我单位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现针对上述单位以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组织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