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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FBT模式在工程建设中的作用与意义


【信息时间:2012/8/13  阅读次数:【我要打印】【关闭】

编者按:近日,市委、市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创新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若干规定(试行)》,提出创新招标程序,对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探索采用FBT(即融资-建设-转让)模式建设,为了加强对FBT模式的了解和运用,本期《简报》特刊载此文,以供参考。

浅谈FBT模式在工程建设中的作用与意义

FBT模式作为一种新型融资建设模式,近年来在我国一些工程建设项目中正逐步得到发展应用。FBT是英文Financing(融资)、Build(建设)和Transfer(转让)的缩写形式,即“融资—建设—转让”,FBT模式是由业主确定融资建设方,由融资建设方负责项目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合格后由业主回购,并由业主向融资建设方按项目总投资支付回购价款的一种融资建设方式。

一、FBT融资建设方式的特点

(一)参与主体的特殊性。参与FBT项目的主体为业主和工程融资建设方,这两方主体均具有特殊性。在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中,业主为特殊主体,即政府、政府组成部门。建设方主要为具备一定投融资能力的投资机构和具有建设资质的建筑企业等。

(二)投资客体的特殊性。一是FBT项目的客体大部分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如城市轨道交通、桥梁、公路等基础建设,政府对其享有建设权和所有权;二是FBT投资客体的所有权存在转移性,即业主通过合同方式把某一重大项目的投资、建设的权利和责任让给投资建设方,融资建设方在合同规定时间内,拥有该项目的所有权,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回购项目并获得项目所有权。

(三)法律关系的复杂性。FBT项目涉及融资、建设、转让等一系列活动,参与人包括政府、项目业主、融资建设方(投标人)、施工企业、原材料供货商、融资担保人、保险公司以及其它可能的参与人,从而形成了众多参与人的纷繁复杂的法律关系。

(四)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是通过合同确立的。其中贷款合同、建设合同、回购承诺、回购资金履约担保以及联合体协议等,是一系列合同的有机组合。

二、FBT融资建设方式的意义

(一)有利于项目业主筹措资金,缓解建设资金压力。通过成立FBT项目公司,项目建设方可采用项目融资的方式实现表外融资,可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分散投资风险。

(二)有利于降低工程实施难度,提高投资建设效率。FBT项目由融资建设方负责工程全过程,包括工程前期准备、融资、施工等建设环节,因而可以有效实现融资与施工的紧密衔接,减少建设管理和协调环节,实现工程融资建设的一体化优势和规模效益。

(三)有利于增强工程质量监督,降低工程造价成本。FBT方式一般采用国家现行建安标准取费价格合同,工程进度及质量标准由业主确认并委托监理公司监督,可有效地降低工程造价,转移业主的投资建设风险。

(四)有利于加强政银企对接,实现投融资互利共赢。FBT方式通过项目业主向银行或政府财政申请设置回购承诺和回购担保的方式,可降低投资回收风险,其投资回收期限较短,项目回购资金有保证,投资风险小。对投融资机构及大型建筑企业而言,FBT项目是一种良好的投资渠道,通过FBT方式参与工程项目的投资建设,既有利于避免与中小建筑企业的恶性竞争,又能发挥企业自身技术和资金的综合优势。

三、FBT方式与带资承包的区别

有人认为,FBT就是“带资承包”。实际上,FBT方式与垫资承包有较大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合法性。现行国家相关法规规定,建设项目不得以建筑业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而FBT是由投资机构在项目所在地组建项目公司对项目实施投资建设,属投资行为,符合国家相关法规。FBT方式由投融资机构对所承接的项目工程所需资金进行融资并指定施工单位建设竣工后整体转让给业主,非施工单位带资承包工程。

(二)隶属关系。FBT项目的回购实质上是一种资产转让行为。在建设期间,工程资产所有权归融资建设方所有,回购完成后,工程资产所有权转移给业主所有。而在垫资承包中,工程资产所有权均归业主所有,施工企业在建设期间不拥有项目所有权。

(三)投资风险。FBT项目一般需由项目业主或地方政府出具项目回购承诺函,以及第三方(一般为银行)提供项目回购担保承诺函,因此,项目建设方的投资收回有保障,投资风险较小。而带资承包方式中,项目业主一般不能出具类似的担保,同时,由于工程资产所有权属于项目业主,一旦项目资产被银行清算,承包方所垫资金将很难收回,风险很大。

(建设交易部陈呈程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