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AD02-2019-0002
瑞公共资管〔2019〕7号
瑞安市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改革
创新配套制度的通知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直属各单位:
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改革创新的通知》精神制定的《建设工程评定分离定标工作指导规则》、《政府投资项目定标监督管理办法》及《瑞安市建设工程项目关键岗位人员监测试行办法》相关配套制度,经第13次中共瑞安市委常委会议及第32次瑞安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建设工程评定分离定标工作指导规则》(瑞公共资源管委办〔2018〕68号)、《政府投资项目定标监督管理办法》(瑞公共资源管委办〔2018〕30号)同时废止。
瑞安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9年8月12日
建设工程评定分离定标工作指导规则
为了让招标人更好更优行使定标权,切实维护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特制定本工作指导规则,供招标人参考。
一、总体原则与思路
为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机制改革,规范招投标活动,创新招投标监督和管理模式,落实招标人责任制,将招投标程序中的“评标委员会评标”与“招标人定标”作为相对独立的两个环节进行分离,遵循权责统一、规则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评审和推荐的基础上,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定标,确定中标人,实施“评标-定标分离”办法,评定分离办法应坚持“优中选低,低中选优以及扶持本地中小企业发展”的原则。“优中选低”是指重大项目、技术复杂项目在优质企业中选择一个投标报价相对较低的企业。“低中选优”是指一般项目在投标报价较低的投标人中选择一个相对优质的企业。
二、适用范围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不含)以下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工程施工招标,工程建设相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以及工程建设相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应实施评定分离。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结合单位实际和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选择是否采用实施评定分离。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亿元(含)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市政府同意后,可采用实施评定分离。
EPC工程总承包项目、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进行招标采购的政府采购、国企采购项目原则上不列入评定分离试点范围。
三、推荐中标候选人
1. 简易评分法。对于技术简单、无特殊要求的中小型项目,采用简易评分法招标,综合考虑投标人的信誉、信用、价格、业绩、服务等因素。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内容和评审办法,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定标结果不受评标排序影响。具体数量及办法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2. 综合评分法。对于技术要求高、结构复杂的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招标,综合考虑投标人的技术、信誉、信用、价格、业绩、服务等因素。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中的评审内容和评审办法,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审后,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意见(如对各投标文件是否合格提出意见,指出各投标文件中存在的缺陷和问题投标人的不平衡报价情况,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和澄清的事项等),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向招标人推荐3-5名中标候选人,定标结果不受评标排序影响。具体数量及办法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3. 若有效投标人>10家时,评标委员会可根据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推荐3家候选+2家备选作为中标候选人。若有效投标人≤10家时,评标委员会根据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推荐3名有效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若经评标专家评审后有效投标人≤3家时,则通过评审的所有有效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
四、定标前准备
定标会议原则上应当在评标委员会评审结束后7天内召开。招标人在定标会议召开前可以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质询,并出具考察报告作为定标辅助。考察报告中不得有明示或暗示中标单位的内容。
是否需要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质询,由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如招标人组织考察的,应对所有中标候选人进行。
五、组建定标委员会
定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成员数量为7人或以上单数,原则上最多不超过11人,组长由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同一项目多个招标人的,组长原则上由立项文件上的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或自行协商后确定。其他成员原则上从招标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层管理人员、中级职称及以上的工程技术(经济)人员等组成的定标人员库中按不少于2:1的比例随机产生。各功能区下属企业作为招标单位的,确因招标单位人员过少,定标人员库可由其上级主管部门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及技术骨干组建。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0万元(含)以下的工程施工招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600万元(含)以下的工程建设相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含)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定标委员会组长原则上为招标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如遇特殊情况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可书面授权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担任定标委员会组长。
招标人可以指定定标委员会成员,招标人指定的成员(含组长、外聘人员)不得超过定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定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中标候选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中标候选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其确定中标人的意向。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保守秘密,对所提出的定标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定标人员库成员须签订《定标人员库成员承诺书》,不得私自打听、泄露定标人员库名单。定标委员会组长及其成员不得打听、泄露定标委员会名单,做到公正、廉洁定标。招标文件发布前,定标人员库名单及其《定标人员库成员承诺书》报市发改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办)。
六、定标现场提问与面试。
定标活动在瑞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瑞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做好录音、录像工作,并存档备查。招标人在定标会议开始时可以向定标委员会介绍项目情况、招标情况、评标情况以及对中标候选人的考察、质询情况。定标委员会成员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人进行提问。招标人向定标委员会反馈的信息中不得有明示或暗示中标单位的内容。定标委员会成员的提问应在定标会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在定标会现场作出答复,由招标代理机构做好书面记录,并由提问和答复双方在书面记录上签字。提问和答复不得改变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评标的实质性内容。
在定标现场,定标委员会成员是否需要对入围定标的中标候选人进行询问了解,由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七、择优要素
定标委员会在择优时可参考以下要素进行:
1. 信用等级;
2. 投标价格;
3. 企业资质等级;
4. 上一年度(或1-3年)在瑞安市所交税收;
5. 工程类似业绩;
6. 企业所获荣誉;
7. 有关服务等。
定标委员会在“择优”的之前,先进行“比劣”淘汰。“比劣”可参照中标候选人自定标之日前五年内是否存在以下情形:
1. 有无串通投标,围标,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行为;
2. 有无挂靠,以他人名义投标,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行为;
3. 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拟派项目负责人有无行贿犯罪记录;
4. 投标人在招标人的项目中有无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安全问题;
5. 投标人在我市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中标后履约中存在严重不诚信的行为;
6. 招标人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
八、定标办法
定标委员会成员投票时,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投票规则独立行使投票权;不得弃权或产生废票,应采用记名方式并注明投票理由。依据“淘汰+择优”定标规则,先予以排除淘汰,再按择优法进行定标。若推荐3家候选+2家备选的中标候选人,先在3名候选中标人中进行定标,若3名候选中标人全部淘汰的,再在2名备选中标人中进行定标。应按“竞争和择优”、“优中选低、低中选优”以及扶持本地中小企业发展的原则采取以下方式确定中标人:
1.票决定标法。定标委员会通过票决方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上确定1名中标人。投票时,定标委员会成员应采用记名方式并注明投票理由,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投票规则独立行使投票权。
2.集体议事法。由招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进行集体商议,定标委员会成员各自发表意见并作书面记录(由定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存档),坚持民主集中制,由定标委员会组长最终确定中标人。
3.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定标方法。
九、定标会议工作流程
(一)定标前准备
1. 按规定要求与程序,确定定标委员会成员,并通知其参加定标会议。如抽中的定标人员无法参加定标工作的,必须有经定标委员会组长同意并上报市纪委市监委派驻(出)纪检监察组(乡镇(街道)纪(工)委,以下统称“纪检部门”)《定标人员请假申请表》,否则不得补抽。
2. 核验出席定标活动现场的定标委员会成员、纪检部门人员及相关监督人员身份,并要求其分别登记、签到。
(二)定标会议流程
1. 流程宣布:监督管理部门宣布定标流程、定标原则。
2. 纪律宣布:纪检部门领导宣布《定标会议纪律》,组织定标人员签订《定标委员会成员回避承诺书》。
3. 情况介绍:招标人代表介绍项目情况、招标情况、评标情况以及对中标候选人的考察、质询情况等内容。
4. 答疑阶段:定标成员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人提问,招标人现场作出答复,答复的信息不得有明示或暗示中标单位的内容。
5. 比劣阶段:由定标成员参照比劣要素,填写比劣否决书面意见,书面意见经本人签字后,交组长统一宣读。定标委员会通过票决法方式,投票票数过半数的原则淘汰该中标候选人。
6. 择优阶段:采用票决法的,定标成员可发表择优书面意见,不得口头讨论,书面意见经本人签字后,交组长统一宣读。采用集体议事法的,由定标委员会进行集体商议择优情况,定标成员各自发表意见,由代理公司人员作书面记录。
7. 表决阶段:采用票决法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中标人。采用集体议事法的,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由组长确定中标人。
8. 定标委员会组长宣布定标结束。
十、定标结果公示与备案
定标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将中标候选人得票情况和定标结果在瑞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
公示的中标人因质疑、投诉查实被取消中标资格的,或选定的中标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的,招标人可重新招标或从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中另行定标(具体做法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招标人在定标会议召开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将招标、定标情况报市发改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办)备案。招标人应对定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十一、监督与管理
1. 强化招标人责任。
招标人要强化责任意识、法治意识,对整个招标和定标过程负责。招标人要建立完善的定标机制和内部制度,不得明示或暗示定标委员会成员指定中标人,定标办法、定标委员会的组建和定标的程序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并详细表述。定标委员会要认真履行定标职责,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办法和程序定标并对定标结果负责。
2. 建立投标人承诺制。
为预防出现转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投标人要在投标文件中出具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一旦发现投标人违背承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并查实的,则中标无效,投标人无条件退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招标人要在招标文件中设置防止中标人出现转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措施及处理手段。同时,做到投标人的承诺履行情况与其信用评价挂钩。发放中标通知书前,对中标单位负责人就合同签订、施工现场人员到位、不得违法转包分包、诚信履约等内容进行约谈。
3. 加强评定分离监管。
一是招标单位应当将定标人员库组建列入“三重一大”事项,由领导班子研究通过。招标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对定标委员会成员表决结果进行评价,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对该定标委员会成员进行约谈,涉嫌廉政问题的,要及时向行政监察机关移交。二是市纪委市监委派驻(出)纪检监察组(乡镇(街道)纪(工)委)要加强对定标人员库组建、定标人员抽取、定标会议召开等定标全过程进行监督,要求招标单位及定标委员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办法组织实施。教育、卫生、交通运输以及市政公用集团下属单位为招标人的工程建设项目,评定分离中纪检部门为驻教育局、卫生局、交通运输局以及市政公用集团的纪检监察组。同一工程建设项目多个招标人的,评定分离中纪检部门为担任定标委员会组长所在单位的纪检部门。三是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等监督部门要依法做好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四是建立标后联合检查制度,完善案件联动处理机制,政府有关部门每年定期联合开展标后履约检查,强化违约失信行为的打击。采用评定分离的招标项目列入工程重点监管的范围。
定标委员会定标人员库
名 单( 人)
一、招标单位领导:( 人)
?;
二、中层管理人员:( 人)
?;
三、工程技术(经济)人员:( 人)
?。
招标人代表(签字/时间): 纪检部门人员(签字/时间):
招标单位(单位盖章)
定标会议安排表
(代理公司) 受 (业主单位) 委托就 (项目名称) 项目组织招标,定于 年 月 日 时在瑞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定标会议,现将定标会议安排如下:
一、人员安排
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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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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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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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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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标
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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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
□授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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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
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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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派驻纪检监察组
□乡镇街纪委、监察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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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长/书记/主任
□副组长/副书记/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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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标
工作
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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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专家
□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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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
代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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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专家
□业主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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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招标人代表原则上由参与评标打分的业主专家担任,且不再担任定标委员会成员。
二、会议流程(附后)
(盖章)
年 月 日
注:①评标结束后7天内,招标人根据定标人员、纪检领导、监标人员、定标场地等因素选择合理的时间安排召开定标会议;
②此表需在定标摇球前,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给市发改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办)。
定标委员会成员抽取情况登记表
招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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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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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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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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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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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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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标成员抽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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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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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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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及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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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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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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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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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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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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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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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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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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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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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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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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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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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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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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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签字/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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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取人(签字/时间): 监督人员(签字/时间):
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 系 (招标人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我单位组织实施的 (招标项目名称) 将于 年 月 日在瑞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召开定标会议。
根据《浙江省发改委关于瑞安市开展招标评定分离试点工作方案的复函》文件精神,本人担任定标委员会组长。现因本人 (请假事由) 的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定标工作。现授权 (姓名,职务) 作为我的委托代理人担任该项目的定标委员会组长,在本次定标会议中的主持、票决、签署等权利,履行定标委员会组长在本次定标会议中的相关义务,合法合理办理定标会议相关事宜,对受托人办理该项目定标会议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资料,我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委托期限:自签字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完为止。
委托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项目定标委员会成员
比劣意见表
存有劣迹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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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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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标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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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标地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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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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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代表(签字): 招标代理机构代表(签字):
项目定标委员会成员
比劣表决表
存有劣迹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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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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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不同意 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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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标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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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标地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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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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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代表(签字): 招标代理机构代表(签字):
项目定标委员会成员
定标投票表(第 轮)
推荐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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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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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标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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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标地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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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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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代表(签字): 招标代理机构代表(签字):
项目定标委员会成员
定标投票统计表(第 轮)
中标候选人
定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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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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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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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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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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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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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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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标委员会
(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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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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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机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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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人(签字): 监督人员(签字):
定标报告
(招标人名称):
(招标项目名称) 标段,定标委员会按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我市有关文件规定及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办法,经过各定标人员对各中标候选人独立评审和署名表决,定标情况如下:
一、定标结果
二、定标情况
三、定标人员异议情况
四、向招标人建议其他事项
定标委员会签名:
监督人员签名: 代理机构代表签名:
定标地点:瑞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定标室 定标日期: 年 月 日
定标人员库成员承诺书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瑞安市开展招标评定分离试点工作方案的复函》(浙发改法规函〔2018〕332号)文件规定,我单位 作为招标人组建定标人员库。本人入选定标人员库成员,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本人如接到定标任务,按时参加定标工作。若遇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参加的,将向定标委员会组长书面请假并上报纪检部门。故意不参加定标会议的,我自愿接受纪委监察等相关部门依法依规的处理。
二、本人严格执行评标定标回避制度。在定标活动中,若发现有存在可能影响定标客观公正的情形,将主动申请回避。
三、本人严格遵守招投标相关法律,不私自打听、泄露定标人员库(定标委员会)名单,公正评标,廉洁定标。
四、本人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客观、独立地作出评审意见,并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定标人员库成员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定标成员请假申请表
请假
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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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受邀,参加 项目的定标。该项目招标人为 ,招标代理机构为 。现因本人 的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定标工作。
特此请假。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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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长
批准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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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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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
备案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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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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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定标监督管理办法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定标程序,切实按照公平、公正、择优原则履行定标委员会成员(以下简称“定标成员”)的职责,保护定标成员的合法合规权力,规避定标程序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中标候选人诚信、公平竞争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定标程序
第一条 定标会议原则上应当在评标委员会评审结束后7天内召开。
第二条 在确定定标时间后,定标工作人员(在招标单位工作人员中确定)不得泄露定标成员名单及其他需保密的定标项目信息。定标工作人员在定标前1小时通知监督人员、招标人代表、招标代理机构人员参加定标会议。
第三条 定标成员的确定,定标委员会组长由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担任;其他定标人员在招标人定标人员库内随机摇号产生,由招标人代表在 2名以上监督人员的监督下在定标室内,按照规定人数随机进行摇号。
第四条 定标成员的通知,定标工作人员在定标时间前30分钟,按照抽取的定标成员名单,电话告知定标时间、定标地点;定标工作人员不得在电话中带有明示或暗示中标候选人的语言。
第五条 定标成员接到定标通知后,不得打听、泄露任何信息给任何单位、任何人员,按照定标时间准时前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定标室,不得停留在定标室门口。
第六条 定标成员、招标人代表、招标代理机构人员、定标工作人员、监督人员进入定标室后,按规定上交手机和其他一些电子通讯设备统一保管,不得在内交流、喧哗。
第七条 所有人员到齐后,由监督人员宣读《定标会议纪律》。组织定标人员签订《定标委员会成员回避承诺书》。
第八条 招标人代表介绍项目的概况及招标要求,以及定标原则与定标方法,不得用有倾向性的语言。
第九条 定标资料的发放,经监督人员检查密封完好无损后,拆封发放给定标成员。
第十条 定标成员在定标中有疑问时,可以向招标人代表进行提问,但招标人代表的回复不得带有明示或暗示中标候选人的语言。
第十一条 定标成员按照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独立完成票决后,统一由工作人员收集、清点。
第十二条 票决统计与唱票,由招标人代表唱票,由定标工作人员计票,由两名监督人员监督计票和唱票环节。
第二章 招标人的定标资料
第十三条 招标人提供的定标资料必须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不得有明示或者暗示中标候选人的内容。
第十四条 招标人的定标资料审查,在定标前招标人将上报市纪委市监委派驻(出)纪检监察组(乡镇(街道)纪(工)委,以下统称“纪检部门”)审查,审查合格方可使用。
第三章 中标候选人定标资料
第十五条 中标候选人须(若有要求)提供按招标人要求的《定标资料》,资料纸张规格、颜色和装订方法必须符合要求;资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得违背投标承诺,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六条 密封定标资料后,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到招标代理机构保管。
第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接到定标通知后,将定标资料在规定时间内运送到指定定标室,资料须密封完整、无拆封迹象。
第四章 中标候选人的考察、质询情况报告
第十八条 招标人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质询,出具考察报告作为定标辅助。考察报告要求客观、公正,不得有明示或暗示任何一家中标候选人的内容。
第十九条 考察、质询人员不得担任本项目的定标成员。
第二十条 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质询情况报告在定标前上报纪检部门备案审查,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考察、质询报告进行审查;审查报告是否存在倾向性、是否存在明示或暗示任何一家中标候选人的内容;审查完成合格方可提供使用。
第五章 定标人员请假制度及回避制度
第二十一条 定标人员接到定标任务时,原则上不得以不正当理由拒绝或借口不参加定标工作。
第二十二条 定标人员接到定标任务时,如果无法参加定标工作的,必须向定标委员会组长书面请假并上报纪检部门。
第二十三条 定标库人员有正常调休、年休或其他原因请假的,必须在办理请假手续时,同步上报纪检部门备案。
第六章 定标结果的评价
第二十四条 招标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对定标委员会成员定标结果进行评价,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对该定标委员会成员进行约谈,涉嫌廉政问题的,要及时向行政监察机关移交。
第二十五条 定标结果被评价为异常的,启动相应的调查机制,对定标的全过程进行调查,并将情况汇报给纪检部门进行处理。
第七章 潜在风险的防范
第二十六条 定标人员要有高度的思想觉悟,要以主人翁的态度完成招标人赋予的权力。
第二十七条 定标成员、招标人代表、招标代理机构、定标工作人员、监督人员在未定标前杜绝与中标候选人接触或者沟通。
第二十八条 严禁将定标信息泄露给任何单位和任何人员。
第二十九条 定标成员、招标人代表、招标代理机构人员、定标工作人员、监督人员不得接受中标候选人的任何承诺或者利益。
第三十条 定标成员、招标人代表、招标代理机构人员、定标工作人员、监督人员有权力和义务提供定标事前、事中、事后的一些不良信息,及时反馈给定标委员会组长和纪检部门。
第八章 违规违纪行为
第三十一条 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存在利害关系而不回避的。
第三十二条 定标委员会成员玩忽职守,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规则进行定标的。
第三十三条 定标委员会成员私下合谋、串联,或违背公平、公正原则进行定标的。
第三十四条 违背定标委员会成员人人平等原则,将个人意向强加他人进行定标,泄露定标过程中的信息。
第三十五条 收受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六条 定标工作人员严禁泄露应当保密的与交易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如定标时间、定标成员名单以及其他要保密信息)。
第三十七条 定标成员、招标人代表、招标代理机构人员、定标工作人员、监督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的。
第三十八条 定标委员会成员抽到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定标的。
第九章 违规违纪行为处理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监督办法,根据主观故意程度、不良影响及损害程度等因素给予处理。
(一)情节较轻的,第一次违反的,给予公开约谈、口头告诫;同年度第二次违反的,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同年度三次(含)以上的,给予诫勉谈话、书面告诫及以上问责。
(二)情节较重的,但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第一次违反的,给予通报批评;同年度第二次违反的,给予诫勉谈话、书面告诫;同年度三次(含)以上的,给予降职、降级、降薪调离工作岗位。
(三)情节严重的,给予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或解聘、解除劳动关系、辞退。
投票结果评价表
您认为本项目定标委员会成员投票结果是否有异常情况?
1.无异常情况 □ 2.有异常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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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常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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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 该表由招标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定标委员会成员投票结果有无异常情况进行评价,请在相应的□内打“√”。
2.定标结果被评价为异常的,启动相应的调查机制,对定标的全过程进行调查,并将情况汇报给纪检部门进行处理。
招标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监督人员(签字):
定标委员会成员回避承诺书
本人受邀,参加 项目的定标。该项目招标人为 ,招标代理机构为 。该项目的中标候选人有: 、 、 、 、 。
对此,本人声明如下:
一、本人严格执行评标定标回避制度,在评审活动中,若发现有如下情形之一可能影响定标客观公正的,主动申请回避:
1、系中标候选人的工作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存在与中标候选人有经济利益(或利害)关系;
3、存在近亲属在中标候选人单位任职、兼职或持股;或者有其他利害关系的;
4、存在定标委员会成员三年内从中标候选人单位离职的;
5、存在法律法规要求回避的其他情形。
二、本人严格遵守《定标委员会定标纪律》规定。
三、本人严格遵守招投标相关法律,公正评标,廉洁定标。
四、本人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客观、公正、独立地作出评审意见,并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定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定标会议纪律
1、以科学、公正的态度参加定标工作,在定标过程中不受任何干扰,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独立、负责地为本项目提供真实、可靠合理的定标意见,并对自己的定标意见承担责任。
2、严格遵守定标工作纪律,不得向外泄露定标情况及涉及中标候选人商业秘密的信息;
3、不接受中标候选人的各种馈赠、宴请和其他利益。
4、按时参加定标工作,无特殊原因,在定标期间不得中途退出。
5、发现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定标工作的组织者及监督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
6、在定标活动中自觉接受监督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7、定标委员会成员与各中标候选人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定标客观公正时,应在定标主动申请回避。
8、解答有关方面对定标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
9、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瑞安市建设工程项目关键岗位人员监测
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标后管理,防止串标、围标、借用资质、非法分包、转包等行为发生,促进工程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建设工程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的建设工程项目关键岗位人员是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投标文件中所承诺配置或合同约定的项目组织机构人员。具体包括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总工)、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人员,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人员。
第四条 市发改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办)建立以钉钉软件为基础,运用手机定位、人脸比对、活体检测等技术,实现数据采集、定位打卡、信息统计等功能的“钉钉+人脸识别”签到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签到监测系统”),对建设工程项目关键岗位人员的考勤执行情况进行监测预警。
第五条 项目开工前或已开工的在建项目,市发改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办)应在签到监测系统中录入项目基本信息,项目业主应将合同中约定的建设工程项目关键岗位人员的基础数据采集,及时报市发改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办)录入签到监测系统。
项目开工后,业主单位应督促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进行手机打卡,未进行手机打卡的人员原则上视同缺勤,其余关键岗位人员将逐步参照执行。除不可抗力外,建设工程项目关键岗位人员请假的,应视同不到位。
签到监测系统先在新开工的重点工程和“十大责任捆绑攻坚”项目中试行,视试行情况逐步推广。
第六条 手机打卡签到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通过篡改手机定位等方式骗取签到。
第七条 项目业主应做好建设工程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变更管理。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关键岗位人员在整个建设过程中原则上不得更换;遇特殊情形确需变更的,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且要承担更换关键岗位人员的合同违约责任。
人员变更办理程序:由施工、监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征得项目业主同意,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发改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办)备案,方可办理更换手续,且更换后的人员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所具有的资格和业绩条件。替换人员的基础数据录入签到监测系统。人员变更未按上述程序办理的,相关部门单位不予认可,人员变更无效。
更换关键岗位人员的违约责任:未经业主同意,擅自更换的按每人每次合同金额的2%且最高不超50万元罚扣违约金;经批准同意更换的,原则上按每人每次合同金额的1%且最高不超30万元罚扣违约金,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罚扣具体金额由业主根据招标项目要求、投资金额大小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关键岗位人员监测日期为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后开始(如项目实际开工日期与前者规定不一致的,中标单位必须在前者规定的监测开始时间前,向市发改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办)书面报告具体开工时间,否则视同中标单位已同意并对此无异议),至工程预验收通过。
第九条 市发改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办)视情对建设工程项目关键岗位人员手机打卡签到情况进行现场抽查核实,现场抽查时,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应当配合调查核实。
第十条 市发改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办)原则上每月10日前公布建设工程项目关键岗位人员监测结果,并将监测结果报送项目业主以及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
手机打卡签到次数少于承包合同规定的天数的,监测结果视为异常情况。
第十一条 建立施工现场与招投标市场“两场”实时联动机制,将标后履约诚信信息积极运用到招投标活动中。中标单位关键岗位人员监测结果将与其参加招投标活动相挂钩。监测结果出现异常情况的,市发改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办)将视情给予“黄牌”、“红牌”警告,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发布。
(一)监测结果第一次异常的,视为一般失信行为,给予中标企业“黄牌”警告,公示期一个月;公示期间整改到位,取消“黄牌”警告。
(二)“黄牌”公示期间,中标企业未整改的,再次出现异常情况的,视为严重失信行为,给予“红牌”警告,并在网站上公示1个月至6个月。
(三)“红牌”公示期间,中标企业仍不整改的,“红牌”公示期延长6个月以上或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瑞安市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
(四)经查实,手机打卡签到存在弄虚作假的,直接给予中标企业“红牌”警告,并在网站上公示6个月至两年。
第十二条“红牌”公示期间,即为限期整改期间,中标企业暂停参加瑞安市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
第十三条 村集体资金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
瑞安市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2019年8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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