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字〔2019〕80号
中共瑞安市委办公室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深化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改革创新的
通 知
各功能区党委、管委会,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市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改革,规范和创新交易机制,提高公共资源交易效能,健全招投标领域违法行为专项治理长效机制,促进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改革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改革创新通知如下。
一、深化“评定分离”试点,完善操作细则
1.完善中标推荐办法。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内容和评审办法,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原则上向招标人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若有效投标人多于10家的,可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和2名中标备选人。
2.建立“淘汰+择优”定标规则。定标委员会应当遵循“竞争和择优”“优中选低、低中选优”以及扶持本地中小企业发展的原则确定中标人。定标按照“先比劣再择优”操作规则,对标后履约中存在不诚信等劣迹的中标候选人先予以排除淘汰,再按择优法进行定标。若评标委员会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和2名中标备选人的,先在3名中标候选人范围中进行定标,若3名中标候选人全部淘汰的,再在2名中标备选人范围中进行定标。
3.加强事中事后联动。加强招投标事中事后监管联动,将标后管理与“评定分离”有机结合,把企业施工现场考核、履约情况等标后履约诚信信息积极运用到“评定分离”项目的定标活动中。
4.启动后评价机制。招标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定标成员投票结果进行评价,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对该定标成员进行约谈。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和业主单位(招标人)定期分析定标结果,发现定标活动中存在廉政问题的,及时向纪委监察机关反映。
二、强化标后管理,推进信用体系建设
1.建立业主定期报告制度。业主单位(招标人)作为标后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加强对施工、监理单位等的监督管理,原则上每半年向市发改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办)、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报备。
2.建立标后联合检查制度。市发改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办)牵头,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标后检查工作方案。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检查结果,按照各自职能职责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检查结果和处理决定及时向社会公开。
3.建立标后关键岗位人员打卡制度。开发标后管理手机APP,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借助阿里巴巴“钉钉”产品,打破时空限制,对项目经理等在建工程关键岗位人员进行手机定位打卡。项目经理到位监测一旦异常,系统自动报警,给予“黄牌”或“红牌”警告并进行公示。“红牌”警告公示期内,暂停中标单位参加瑞安市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3年内参加瑞安市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项目业主应做好建设工程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变更管理。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关键岗位人员在整个建设过程中原则上不得更换;遇特殊情形确需变更的,应当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罚扣具体金额由业主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合同中约定。
4.推进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体系建设。建设全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信息共享系统,做到信用信息在全市互联互通。加强标中监管,市发改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办)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行为,进行3~6个月的不诚信行为公示。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可拒绝在不诚信行为公示期内的投标人参加招投标活动。加强标后履约管理,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加强对标后日常施工现场的人员到位、工期进度、安全质量等内容的监督管理,加大对履约不诚信、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执法力度,情节严重的一律列入建设市场主体“黑名单”,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管辖工作中对其予以依法限制。对业主单位报告履约存在的问题,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对复杂情况或重大问题,提交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联席会议研究。
5.推行项目约谈制度。市发改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办)会同建设单位在签订合同前对中标单位的法人代表或项目负责人进行约谈,视工程实施情况,市发改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办)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业主单位就项目履约情况对法人代表或项目负责人进行约谈。
三、优化交易监管机制,加强现场监管
1.理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制机制。建立“综合管理+行业监管+纪委监督”大监管格局,发挥市发改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办)的综合协调管理职能,强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法定监管职责,加强市纪委市监委对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监督的“再监督”,从机制上防止监管缺位,确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规范高效。
2.实行重大项目监管部门到场监管制度。各类重大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开评标时,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人员必须到交易现场,及时处置开评标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市纪委市监委督促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落实人员到场职责。
3.实行一般项目进场统一管理制度。一般项目开标时,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人员未到场的,由市发改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办)对相关单位人员到场情况、开评标现场发现的异常情况进行登记,属于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法定职责的转其依法处理,其他情形按市发改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办)进场秩序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
四、其他事项
具体实施的配套制度由市发改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办)另行制定。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共瑞安市委办公室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15日
中共瑞安市委办公室 2019年8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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