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流程公开制度
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瑞安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依托行政监督平台,探索扩大招标人自主决策权并强化相应法律责任约束,加强对招标活动的监管和服务。
一、监督职能
1、负责对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
2、负责本市工程建设项目申请、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
3、负责认定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式变更项目范围,受理、论证招标方式的变更。
4、负责本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资格的监管。
5、负责受理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处理,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监督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3、《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5、《工程建设项目货物工招标投标办法》
6、《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7、《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8、《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9、《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10、其他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等。
三、事项清单、时限
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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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申请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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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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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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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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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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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申请备案(含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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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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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文+表格+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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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上+线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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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确认,备案表盖章,招标公告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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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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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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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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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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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线上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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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确认,备案表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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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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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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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利害相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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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答复书、投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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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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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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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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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监督对象
参与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市场主体。
五、监督程序
1、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前一天,向招标投标监管部门提出招标申请(招标文件)备案,并报送有关材料。
2、经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审核合格的,按有关规定发布招标公告。
3、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如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招标人,由招标人自行改正后重新备案。
4、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招标投标监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招标投标监管部门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1个工作日办结。
5、就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结果等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六、投诉渠道
瑞安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科
电话:0577-65879505 传真:0577-65879505 电子邮箱:razgbzhk@163.com
地址:瑞安市外滩满庭芳大楼三楼318室
七、办事纪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按惯例权限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规定,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对违法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理投诉、不依法公布对招标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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