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农业局
瑞安市农业局 瑞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
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瑞安市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瑞安市农业局 瑞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10月26日
瑞安市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范村级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村级工程)监管,确保村级工程质量,提高资金使用安全和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级工程,是指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含村经济合作社,下同)为业主,全部或部分使用村集体资金、上级专项扶持补助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责村级工程的组织实施,村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全程参与村级工程监督;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村级工程项目审核、发包监管、问题协调及制度建设。市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村级工程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管。
第二章 工程前期
第四条 村级工程的决策,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村级工程实施前,应按五议两公开议事规则,提交社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形成书面决议。
第五条 村级工程原则上报市发改部门或乡镇(街道)政府立项或备案后,再实施。部分村级工程条件不具备,但已列入市财政、行业主管部门年度实施(或补助)计划或书面同意的,视为备案。规模较小、工艺简单,且无上级补助的村级工程,报乡镇(街道)三资工作领导小组备案(见附件1)。
第六条 村级工程均应编制预算。施工类工程建安造价2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业主自行确定预算方式,工程建安造价20万元以上的项目一般应委托中介机构编制预算。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应根据项目特点确定熟悉工程的工程项目行业归口人员进行审核,其中市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预算按市财政部门规定审核。
第三章 工程发包
第七条 村级工程发包方式包括公开招标、简易招标和直接发包。
(一)达到下列标准的村级工程,依据《招投标法》相关规定,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按规定进行公开招标。
1、工程建安造价达到400万元以上的施工类工程;
2、预算价达到200万元以上工程相关设备货物;
3、预算价达到100万元以上工程相关设计监理服务。
(二)达到下列标准的村级工程,依照本办法相关规定,进行简易招标。
1、工程建安造价2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施工类工程;
2、预算价达到1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工程相关设备货物;
3、预算价达到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设计监理服务。
(三)达到下列标准的村级工程,依照本办法相关规定,业主按五议两公开议事规则,形成会议决议后,可进行直接发包。发包合同价可参考我市同期同类项目的下浮率确定。
1、工程建安造价20万元以下施工类工程;
2、预算价达到10万元以下工程相关设备货物;
3、预算价达到5万元以下设计监理服务。
(四)村级工程简易招标时,出现下列情形的,由业主提出申请,报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可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
1、按本办法规定组织简易招标,因响应投标人少于3家或二次失败的;
2、工程达到简易招标标准,由乡镇(街道)政府认定的应急原因,不宜进行简易招标的。
(五)进行简易招标或直接发包的施工类村级工程,其中涉及公共安全要求不高且总价相对固定、工艺相对简单、不易发生变更的市政、交通、园林绿化、环境整治等村级工程,可实行包清工的形式进行发包。
第八条 简易招标操作程序:
(一)招标人可委托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预算、招标控制价,并按相关规定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审核。
(二)简易招标项目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同时公布工程量清单及预算、招标控制价。招标公告中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情况、开标地点和时间、投标人资质条件、报名方式、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及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自开始发布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书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7日。
(三)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等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2日前书面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简易招标。
(四)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投标人范围可以局限于温州或瑞安本地企业。若本地区潜在投标人过少,应放宽条件。
(五)业主可视项目复杂情况,自行组织或邀请技术经济专家进行评审。邀请技术经济专家进行评审时,评标小组由业主代表和符合评标需要的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人员组成,一般为3人以上单数,业主代表不得多于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一。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不得进入评标小组。简易招标评审办法包括以下几种:
(1)最低投标价法。在所有有效报价中,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2)随机抽取法。评审基准价=工程预算价格×(1-1%×A)×(1-1%×B)。A值为由业主根据项目特点经造价审核后确定的下浮点数,通常在6至15范围之内;B值为浮动幅度值,由业主代表在开标现场从一定的浮动数值范围内随机抽取确定,浮动数值范围通常为-0.5、-0.25、0、0.25、0.5或-1、-0.5、0、0.5、1等。所有有效报价中,最接近评审基准价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3)平均价中标法。在所有有效报价中,投标报价最接近所有投标人平均价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六)业主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中标候选公示,经公示3天无异议后,发放中标通知书。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后7日内按照规范文本订立书面合同并报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备案,严禁订立“阴阳合同”。村级工程应同时签订“廉政合同”(范本见附件2)。
(七)简易招标活动中,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应到场监督。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收到项目投诉时,原则上应当在30天内作出调查处理。认为发包活动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应要求业主单位重新组织简易招标。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村级工程应选择有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监理。工程金额较小或工艺相对简单的村级工程,可由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工程项目行业归口,组织部门人员(如基层站所)做好工程质量管理。应在施工现场设立公示牌,接受群众监督,并落实专人负责工程管理,村监会(监事会)全程参与监督,并落实专人负责,重点加强质量安全监管,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条 严格控制村级工程变更。 项目业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任意修改工程勘察、设计文本。对确有必要实施的设计、施工变更或者建筑材料更换等事项,应由项目业主、施工单位出具工程变更联系单,设计单位和监理人员签署意见,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
(一)一次变更额在1万元以下的,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会、村党组织联席会议讨论同意;
(二)一次变更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由社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三)一次变更额5万元以上的,应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会、村党组织联席会议讨论同意,经社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同意,报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方可实施。
市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变更须按市财政部门相关规定审批。
第十一条 村级工程竣工后,业主应根据合同规定及时组织验收,并出具村级工程验收报告。
第十二条 村级工程竣工验收后,业主应将申报审批、工程发包、预算结算、合同文本、监管记录、施工图纸、变更项目、竣工验收、结算审计、资金拨付、财务决算等资料收集完整存档。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 村级工程收支必须纳入村账户统一核算,财务支出实行“联审联签”审批。凭证手续齐全方可入账,从紧控制工程管理费用支出。工程结算发票应为规范的统一税务发票。
第十四条 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支付工程款,工程款应通过转账结算。村级工程验收前,进度款支付不得超过工程合同价的85%。在质量保证期内,工程应暂扣质量保证金,一般应不少于结算价的5%,期满复验合格后方可退还。
第十五条 村级工程竣工验收后均应办理工程结算。工程建安造价2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业主组织结算。工程建安造价2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业主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结算,其中市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结算须按市财政部门相关规定办理。结算结果应在村务公开平台公示。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应严格监督管理村级工程业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建设主体的履约行为,积极开展工程标后检查,标后检查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
第十七条 标后检查由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乡镇(街道)有关部门人员参与,必要时可邀请技术专家一起参加。重点检查施工和监理单位人员到位情况、机械设备进场情况、财务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工程变更情况、工程资料归档情况等内容,并做好检查记录(见附件3)。
第十八条 项目业主履约不到位影响工程建设的,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要采取发放督查建议书、约谈、通报等方式督促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与所在村及村干部的年度考核相挂钩。
第十九条 施工、监理等单位履约不到位影响工程建设的,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要采取发放督查建议书、约谈等方式督促整改,并视情节轻重,报市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实施问责,情节较轻的,给予警示谈话、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诫勉谈话、停职检查、调整职务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令辞职、降职、免职处理。应当追究党纪政务处分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工程决策违反规定程序,或未向乡镇(街道)备案的;
(二)应实行公开招标而未实行或肢解工程项目,规避招标、虚假招标的;
(三)不按规定程序进行项目变更或资金拨付的;
(四)不按规定进行预(结)算编制或办理结算的;
(五)对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不力,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六)不开展工程标后检查或对举报、发现的案件线索压案不查的;
(七)不落实上级整改意见、工作建议等事项的;
(八)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徇私舞弊、收受或者变相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九)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一条 被责任追究的乡镇(街道)干部、部门工作人员和村级党员干部,问责结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城中村改造项目、安置留地建设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 各乡镇(街道)根据本办法,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村级工程建设管理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同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瑞安市村级工程建设项目备案表
2.工程建设项目廉政合同书
3.工程标后跟踪检查记录表
瑞安市农业局
瑞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附件1 瑞安市村级工程建设项目备案表
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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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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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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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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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建 2、改建
3、扩建 4、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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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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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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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概况及建设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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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内容及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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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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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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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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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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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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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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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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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意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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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意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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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工程建设项目廉政合同书
工程名称:
合同编号:
根据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切实做好
工程建设工作, (以下简称甲方)与
单位(以下简称乙方)特订立以下合同: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严格执行 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坏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五)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有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二条 甲方义务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
费用等。
(二)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等。
(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动等经济活动。
(五)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六)甲方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进行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第三条 乙方义务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支付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提供宴请和娱乐活动。
(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提供通讯工具、
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
第四条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规定,视情节轻重,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五条 双方约定
本合同由乡镇(街道)三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监督。
第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为止。
第七条 本合同作为 工程合同的附件,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乡镇(街道)三资工作领导小组一份。
甲 方: 乙 方: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年 月 日
附件3
工程标后跟踪检查记录表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中标价(万元):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检查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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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 查 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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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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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签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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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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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和施工、监理单位有否存在规避招标、转包等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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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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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单位项目部人员到岗及其履行职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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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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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 查 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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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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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理单位项目部人员到岗及其履行职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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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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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机械设备到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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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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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进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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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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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支付环节的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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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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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变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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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人员: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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