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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经济开发区发展区大道路3333号约27543.34㎡土地的工业厂房建设加运营的综合运营权转让项目


【信息时间:2023/11/3  阅读次数:【我要打印】【关闭】

更正公告

 

20231013日在瑞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的《综合运营权转让公告》[RACQJJ202301187]及转让文件,现对转让文件中部分的内容作如下补充和更正:

1.新增《工业产业项目管理合同(范本)》作为转让文件的组成部分。

2.《竞买协议》第七条新增一款作为第二款:“(二)乙方在签署《综合运营合同》的当日,另须与瑞安市飞云江农场(监管方)签订《工业产业项目管理合同》,有关控制指标、项目建设、项目变更、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及惩罚措施、项目考评等具体内容详见《工业产业项目管理合同(范本)》。”,原第二款序号更正为第三款。

3.《竞买协议》之附件《重要事项(含瑕疵)告知书》第5条第1款新增1项作为第1项(即5.1.1):“项目用地手续的所有费用(仅指缴纳土地出让金及契税、印花税)”;原第1项(5.1.1)序号更正为第2项(5.1.2),内容作如下更正:“5.1.2本项目竣工验收后办理不动产权证的税费和工本费;”;原第2项(5.1.2)、第3项(5.1.3)序号依次更正为第3项(5.1.3)、第4项(5.1.4);若每项中的内容含有项数的,依序往后顺延一项。

4.《竞买协议》之附件《重要事项(含瑕疵)告知书》第5条第2款新增1项作为第3项(即5.2.3):“5.2.3用地平整、项目设计、监理、施工建设、第三方代理及竣工验收备案之前的全部建设费用和支出,投入金额不低于4000万元;”;原第3项(5.2.3)至第11项(5.2.11)序号依次更正为第4项(5.2.4)至第12项(5.2.12);若每项中的内容含有项数的,依序往后顺延一项。

5.《竞买协议》之附件《重要事项(含瑕疵)告知书》第5条第2款第5项更正为:“5.2.5审批建设期内按约定时间提前支付运营期内每年的厂房租金;”。

6.《竞买协议》之附件《重要事项(含瑕疵)告知书》第7条更正为:“审批建设期内禁止将地块以任何形式转租,否则视为买受人违约。地块仅限于按照要求建设工业厂房。买受人在厂房通过竣工验收备案并投入使用后,除满足自身需求以外,在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的前提下,可以将多余部分对外转租(承租对象需受浙江瑞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工业企业入驻的准入条件之限制),但转租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40%”。

7.《竞买协议》之附件《重要事项(含瑕疵)告知书》新增1条作为第9条:“《工业产业项目管理合同》约定的控制指标要求如下:

(一)投资强度

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大于:150万元/亩(含)。

(二)达产后销售产值

项目达产后年销售产值大于:400万元/亩(含)。

(三)达产后税收

项目达产后年税收大于:20万元/亩(含)。”,原第9条序号更正为第11条。

8.《竞买协议》之附件《重要事项(含瑕疵)告知书》新增1条作为第10条:“10.买受人自签订《工业产业项目管理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委托人指定的方式向委托人交纳金额为115万元的由银行或保险公司等出具的履约保函,具体内容由买受人根据《工业产业项目管理合同》要求与其接洽对接,且经委托人确认。”。

9.《竞买协议》之附件《重要事项(含瑕疵)告知书》第9条序号更正为第11,原内容更正为:“其他事项请详见《综合运营合同(范本)》、《工业产业项目管理合同(范本)》。”。

10.《拍卖成交确认书》新增一条作为第五条:“五、买受人在签署《综合运营合同》的当日,另须与瑞安市飞云江农场(监管方)签订工业产业项目管理合同,有关控制指标、项目建设、项目变更、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及惩罚措施、项目考评等具体内容详见《工业产业项目管理合同(范本)》。”,原第五条、第六条序号依次更正为第六条、第七条。

11.《成交确认书》新增一条作为第四条:“四乙方在签署《综合运营合同》的当日,另须与瑞安市飞云江农场(监管方)签订工业产业项目管理合同,有关控制指标、项目建设、项目变更、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及惩罚措施、项目考评等具体内容详见《工业产业项目管理合同(范本)》。”,原第四条、第五条序号依次更正为第五条、第六条。

12.《综合运营合同》第3条第1款第1项下新增1目作为第1目(即3.1.1.1):“3.1.1.1项目用地手续的所有费用(仅指缴纳土地出让金及契税、印花税);”;原第1目(3.1.1.1)序号更正为第2目(3.1.1.2),内容作如下更正:“3.1.1.2本项目竣工验收后办理不动产权证的税费和工本费;”;原第2目(3.1.1.2)、第3目(3.1.1.3)序号依次更正为第3目(3.1.1.3)、第4目(3.1.1.4);若每目中的内容含有目数的,依序往后顺延一目。

13.《综合运营合同》第3条第1款第2项下新增1目作为第3目(即3.1.2.3):“3.1.2.3用地平整、项目设计、监理、施工建设、第三方代理及竣工验收备案之前的全部建设费用和支出,投入金额不低于4000万元(支付时间详见下表);”;原第3目(3.1.2.3)至第11目(3.1.2.11)序号依次更正为第4目(3.1.2.4)至第12目(3.1.2.12);若每目中的内容含有目数的,依序往后顺延一目。

14.《综合运营合同》第11条第2款第1项(11.2.1)更正为:“11.2.1乙方在厂房通过竣工验收备案并投入使用后,除满足自身需求以外,在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的前提下,可以将多余部分对外转租(承租对象需受浙江瑞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工业企业入驻的准入条件之限制),但转租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40%。”。

15.《综合运营合同》第12条第2款第2项(12.2.2)更正为:“12.2.2乙方未按约定支付审批建设期的土地占用费或运营期建设用地租金及其他应付款的,乙方应当在逾期付款之日起向甲方支付月息2%的违约金;逾期超过90日的,甲方有权主张临时接管本项目;逾期超过180日的,甲方有权主张终止本合同。”。

16.《综合运营合同》第12条第2款新增3项(分别为12.2.712.2.812.2.9):“12.2.7乙方实际竣工的建设项目投资额(造价)未达到4000万元的,差额部分由乙方赔偿给甲方;12.2.8乙方未按期竣工验收或未按期协助甲方办理不动产权证登记的,每日向甲方承担500元违约金;12.2.9乙方未按期移交的,按届时的房屋租赁市场价1.5倍赔偿甲方损失。”。

17.其它内容不变。

 

特此公告!

 

瑞安市东都农垦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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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中正拍卖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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