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公示期限
公示期限自2021/10/14始三日。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受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质疑单位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 可以在公示期满后七个工作日内向本项目监管部门投诉。 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⑴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⑵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⑶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⑷明确的请求; ⑸必要的证明材料。法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加盖公章;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投诉人本人签字。
八、未中标候选单位名称